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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3-13672 文号 通告〔2023〕2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3-03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0-2023-0006
        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03 10: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为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清明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3年3月3日至4月15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二)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三)炼山、焚烧疫木、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行为;

        (四)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等;

        (五)烧山狩猎、烧蜂窝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

        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全市专职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