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3-13672 | 文号 | 通告〔2023〕2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0-2023-0006 |
为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清明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3年3月3日至4月15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二)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三)炼山、焚烧疫木、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行为;
(四)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等;
(五)烧山狩猎、烧蜂窝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
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全市专职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