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起草《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长护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相关事项”字样;
二、传真:2070138;
三、电子邮箱:lsyb_2070@163.com;
为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地,与长护责任相关政策做好衔接,故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7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
《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政策依据.wps
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保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研究,现就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我市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责任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应按支付标准的规定结算待遇,服务项目的设置及内涵、服务时长等按照《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执行。
二、支付标准。护理服务项目分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两大类别,支付标准结合护理服务的时间和护理服务的专业性以及社会服务平均工资计算和确定。具体项目支付标准按《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生活照料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附件1)、《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附件2)执行。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可参照本院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三、待遇结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协议管理要求,准确上传已经执行的护理服务项目,按照支付标准为参保人结算长期护理待遇,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责任基金支付范围。结算费用时,属于长期护理责任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护理机构将服务项目明细如实录入信息系统,做好记账并按期与承保机构按服务项目进行结算;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支付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四、服务要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合服务类型和服务成本及支付标准,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并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承保机构备案。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前,应对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情况等实行书面告知。
五、管理要求。医保经办机构、承保机构应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支付标准情况以及合理定价情况纳入到协议管理范围。探索建立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收费价格信息公开机制,积极倡导合理定价、合理收费。
六、动态调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责任基金运行情况、护理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承保机构会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精算分析,可适时提出调整支付标准的建议,经审议后公布执行。
附件:1.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生活照料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附件1: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生活照料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 .xlsx
2.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附件2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xlsx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