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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中小学教师“领雁奖”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2-24 11: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根据《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教育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委人办〔2022〕4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丽水市中小学教师“领雁奖”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丽水市中小学教师“领雁奖”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7日。公示期间,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问题。反映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信函须在公示期内寄出,以邮戳为准。
               邮箱:413795875@qq.com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12号。

        邮编:323000。

        联系人:丽水市教育局人事处吴鑫;电话:0578-2626021;传真:0578-2351535。

        点击进行在线填写


        丽水市教育局

        2023年2月24日

        丽水市中小学教师“领雁奖”考核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我市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市绿谷教育精英等“领雁”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领雁”教师始终保持与其称号相符合的业务素养并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在职在岗的丽水市中小学“领雁”教师。即获得浙江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市绿谷教育精英等荣誉称号的在职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和科研机构等)教师。

        二、考核条件

        (一)思想过硬。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师德高尚,专业精良,事业心、责任感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业务精湛。制订个人发展规划,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办法,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新动态。积极探索,研究实践,创新教学,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

        (三)业绩突出。牢固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主动承担学科教学任务,教育教学业绩突出,任教班级学生成绩,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取得较好的成绩。在教学工作中,尤其在课堂教学改革和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科研出色。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主动承担教育课程改革任务,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科研报告或经验总结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发表或获奖。

        (五)引领明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承担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任务,学科教师专业素养提升明显。成立“领雁”教师工作室,学员研修成果丰富,引领成效显着。结合教科研训活动和指导工作,多听课、评课,主动开设示范课、观摩课以及各类专题讲座等;主动承担组织安排的送教下乡、教师培训、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薄弱学校等各类工作任务,为当地和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六)主动服务。积极参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关于教师招聘、职称评审、教师资格认定、高(中)考命题、人才选拔、资源建设、公益讲座等各项工作。

        三、考核方法

        (一)“领雁”教师在取得称号后满一学年参加考核,考核在每个学年结束后进行。考核程序为个人申报、所在学校(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预考核)、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领雁”教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按相关政策兑付“领雁奖”等。

        (二)考核内容分为专业发展、工作实绩、学术辐射等三个方面,详见《丽水市“领雁”教师考核评价细则》(附件)。参加考核的对象要求师德高尚,敬业奉献,能模范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和师德规范,得到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公认;牢固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致力于为教师的教学服务、为学生的发展服务、为家长和社会服务。

        (三) 考核方式采取分类量化。“领雁”教师依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相应材料并进行自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定性评价上报后,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领雁”教师进行考核评价。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0%。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因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3.其他情况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奖励标准

        设立“领雁”专项奖励经费。市本级“领雁”专项奖励经费由市教育局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予以保障。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浙江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绿谷教育精英,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7万元、4万元的“领雁奖”,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另再增加3万元奖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发放奖金。每年9月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上一学年“领雁奖”。各县(市、区)“领雁”教师年度考核由市教育局负责,“领雁”专项奖励经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教育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予以编制年度预算。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经事项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丽水市“领雁”教师考核评价细则


        附件:丽水市“领雁”教师考核评价细则.docx

        关于《丽水市中小学教师“领雁奖”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