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印发<丽水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丽水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2023年修订)>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局对2022年1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丽水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丽林〔2017〕11号)已不符合林地管理的实际情况,需重新修订。
二、起草过程及起草依据
2022年11月,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处(法规处)对截至2022年11月1日的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组织局机关各处室,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了梳理,清理过程中,收到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关于重新修订《丽水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的意见,并起草了《关于印发<丽水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法定程序后,正式印发。丽水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修订)>
该《通知》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浙林资〔2017〕48号),参考《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林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浙林字函〔2022〕82 号)结合实际工作制订。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为加强市林业局审批(含审核,下同)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市林业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内容、方式方法、程序、操作规范等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
四、有效期起止
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