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处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信息发布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等政务公开有关规,结合全局工作实际制定《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等公开渠道的管理维护,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制度,深化推动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等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公开原则
(一)真实可靠。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群众。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公正、公平、便民。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二条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各自维护”的原则,明确政务公开职责分工: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市经信局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副局长对市经信局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局级领导负责分管领域涉及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对分管领域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政治性、政策性和实效性等审核把关。
(四)办公室对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其他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是:依照上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处室及时上报政务信息,审核校对后按程序规定及时上传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及时向各相关处室批转互动栏目中网民意见建议、政策咨询等待办事项;办公室设管理员,负责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管理和维护更新的具体事务。
(五)机关各处室共同参与做好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建设工作,各处室设信息员,负责信息采编工作,按程序向办公室报送信息;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报送信息审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审核
(一)政务信息按先审批后发布的原则发布。公文平台相关政务信息由各处室信息员拟稿,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发,由办公室校对发布。其他政务信息由处室信息员采编,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送办公室校对发布。涉及多个处室参与的综合性政务信息,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发布信息。
(二)信息审核主要包括:信息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无涉密问题,有无领导人姓名、职务表述错误等严重问题,信息发布时间是否及时,信息发布格式和内容表述是否规范、准确等。
(三)各处室应当及时采编日常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信息,信息发布必须确保时效性,一般情况下不应迟于工作结束后的第3天。信息发布需注明信息编写人员、发布处室、审核领导等内容,转载类信息还需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条 政务公开渠道
(一)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开平台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对外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对外公开。
(五)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对外公开。
(六)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公开。
(七)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有效形式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基本信息包括(具体公开细则要求依《丽水市经信局政务公开一本账》执行):
(一)机构职能:机构简介、负责人信息、内设部门、下属单位信息。
(二)政策及政策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其他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解读材料。
(三)规划信息: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统计信息:统计数据发布、统计公报。
(五)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部门决算。
(六)政府采购:采购目录、采购实施情况。
(七)人事信息:人事任命、招考信息及结果。
(八)应急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提案件办理情况: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信息。
(十)重大决策预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重大决策预公开(意见征集、意见反馈)、决策公开。
(十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信息。
(十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十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四)公共资源配置:集中防疫物资储备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数据一致性。坚持数据同源,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相关数据,以及本局依法向其他专门网站提供的数据,涉及交叉重复的,原则上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数据为基准,最大限度保持数据一致性。
第七条 政务信息维护期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需及时进行撤换。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丽水市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有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市经信局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
(一)本局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需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公布受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办公时间、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申请、信函申请、网上申请三种方式提出申请。以信函申请、网上申请提出申请时,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在显着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在丽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三)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需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需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收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相关规定,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 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